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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政府投資的EPC項目因總承包單位引起的工程變更,合同總價不予調整、工期不得順延

發布時間:2022-03-04   瀏覽量:10154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沙市財政局

關于明確我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

建筑EPC總承包模式下工程變更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工程變更管理,規范變更程序,有效控制項目建設投資,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 12號)、《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20) 5號)、《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長沙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長沙 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長住建發(2020)11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圍內,采用設計-采購-施工工程總承包模式(以下稱EPC模式)發包的政府投資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項目(以下稱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變更,均適用本通知。

       二、采用EPC模式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強化前期管理、合理分擔風險、明確權責劃分、規范工程優化、嚴控工程變更”以及“按約設計、按約施工、按約計價、按約結算”的原則進行管理。

       三、項目建設單位應強化工程管理的首要責任,建立與EPC模式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機構,嚴格執行總承包合同,確保建設目標的全面實現。EPC總承包單位應強化設計和施工的主體責任,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強化工程變更的程序意識,嚴格控制工程變更。

       四、項目原則上應當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完成以后啟動EPC總承包招投標。在可研審批后但初步設計審批前啟動EPC總承包招投標的,該類項目在可研階段需參照初步設計深度要求細化設計方案和投資。

       五、本通知所稱工程變更是指EPC模式總承包合同簽訂且完成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后發生的變更調整,分為風險內變更和風險外變更。

       (一)風險內變更:EPC模式總承包單位引起的或總承包合同約定總承包單位應承擔風險內的或不屬于以下第(二)條范圍的工程變更。

       (二)風險外變更:EPC模式總承包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造成的工程變更,主要包括:

       1.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總承包合同價格變化的風險;

       2.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的風險;

       (1)因工程拆遷、移民、管線遷改(涉軍、涉鐵、涉及高壓電、高壓油氣管)等前期工作進展導致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風險;

       (2)其他因屬地政府、職能部門、維護管理部門書面提出且超過雙方約定由總承包單位承擔部分而導致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風險;

       3.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風險。

       六、EPC模式總承包合同簽訂后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前的設計圖紙內容調整不得降低設計標準和功能標準。如需對初步設計文件作出重大調整的(指涉及建設內容、結構體系、基礎選型、建設標準等方面修改的),應當征求原初步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后報原批準的住建部門審批。涉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規劃許可、其他行政審批文件(如環評、通航、行洪影響等)等內容調整的,應當完成相關審批手續后,向原批準的住建部門申請初步設計調整。

       EPC模式總承包合同應明確合同簽訂后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前的設計圖紙內容調整的合同總價是否調整以及調整的標準、要求及支付等事項。

       七、EPC模式總承包合同應采用總價合同,合同中應約定工程變更的具體風險分擔內容、變更類別及辦理程序、計量規則、計價辦法等內容。原則上風險內變更合同總價不予調整,建設單位不得支付相應的變更費用,且工期不得順延。風險外變更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辦理,經批準后可調整費用和工期。

       八、風險內變更原則上只對工程變更進行技術審查。

       凡屬于長住建發(2020)115號文件規定的重大設計變更,建設單位按照長住建發(2020)115號、長住建發(2018)22號、長住建發(2018)136號等相關文件完善內審程序后,按審批權限報同級住建部門進行技術審查并下達屬于長住建發(2020)115號規定的重大設計變更術方案審查意見。

凡屬于長住建發(2020)115號文件規定的一般、較大設計變更及施工變更由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變更審批的類別、權限和程序。已簽定總承包合同的,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應簽定相應補充合同。

       九、風險外變更流程按照長住建發(2020)115號、長住建發(2018)22號、長住建發(2018)136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十、建設單位按上述規定申報工程變更時,應按照長住建發(2020)115號、長住建發(2018)22號、長住建發(2018)136號等文件規范申報程序和申報資料,明確所申報的工程變更類型、變更理由及相關支撐文件和依據。

       十一、重大設計變更后,建設單位應按程序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并加蓋“審查合格專用章”后,及時報送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十二、湘江新區、高新區、各區縣(市)政府投資項目EPC模式的工程變更管理遵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軌道交通EPC模式的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十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實施過程中如有新的政策規定,則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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