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出臺
關于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辦法》指出,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有關事項進行約定,如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等。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或者可調價格三種方式中的一種。 關于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明確,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有關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其中,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工程進度款的結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月結算與支付,另一種是分段結算與支付。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方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辦法》還對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中國建設報》 |